审理经过
上诉人机械工业第六**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本项目工程部”,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该合同同时注明合同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本项目工程部”,该地址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仍以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其辖区内,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欠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