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汇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汇同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二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候青峰,被上诉人永城市汇同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镇江、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二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