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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梅俊岭与被上诉人郭**及原审被告马**、孟**、河南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俊岭因与被上诉人郭**及原审被告马**、孟**、河南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梅俊岭、原审被告马**、河南世**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孟**,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梅**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梅俊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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