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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按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刘**、王**、王**与被告井九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7571元。缓交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雷**、刘**、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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