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张**、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余**与麦**、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张某某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付*诉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邢**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等人诉裴*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03行初25号行政裁定书
(2016)豫1403行初24号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刘**与被上诉人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某某与赵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