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与被告张**、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张**、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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