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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诉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杰诉被告安邦财产**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发现新证据需再行提起仲裁程序,遂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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