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麦**、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漏列被告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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