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麦**、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麦**、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漏列被告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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