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项某某与符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项某某诉被告符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符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项某某诉称:1999年1月13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28日生育男孩符某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总是一副无所谓的态度,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长期以来导致原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婚后在宛城区黄台岗镇尤桥村购买房产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男孩符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用以证实双方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符某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小孩的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符某某甲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符某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结合庭审调查,确定以下事实: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甲经人介绍于1997年相识;1998年12月28号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9年1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2000年8月28日生育男孩符某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2月份原、被告一块外出务工,到2012年春节双方都回南阳,之后被告又外出务工,原告在家照顾小孩。2014年9月份,因被告符某某甲生病从福建回来,导致双方生气闹矛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均应珍惜、维护夫妻感情,对夫妻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也未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且婚生小孩年幼,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如果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够认识并改正各自的不足之处,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仍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项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项某某与被告符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