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基诉被告张**、谷**、永诚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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