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杜**在新密市牛店镇宝泉村村部西边蔡*开办的娱乐室里,对被害人王**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朝王**左眼部进行击打,后又追打王**致其家门口,造成王**受伤,致其左眼眶下壁骨折,追打至王**家门口后,杜**又将闻讯赶来的杨*打伤,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杨*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杜**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杜**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杨*的陈述,证人王**、蔡*等人证言,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杜**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王**、杨*。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杜**与王**夫妇有矛盾,被告人杜**殴打王**夫妇不是为了逞强耍横、追求刺激,而是为了报复王**夫妇,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杜**在新密市牛店镇宝泉村村部西边蔡*开办的娱乐室里,对被害人王**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朝王**左眼部进行击打,后又追打王**致王**家门口,造成王**受伤,致王**左眼眶下壁骨折。追打至王**家门口后,杜**又将闻讯赶来的杨*打伤,经新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的伤情为轻微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杜**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上,其从家中走到牛店镇宝泉村村部西边蔡*的娱乐室里,进去后看见杜**在那儿打麻将,其拿了一把椅子坐下看他们打麻将。在这期间杜**说:“黑了睡不着,打他一顿睡的肯定可美”,还说:“王**这人欠打一顿”,其对杜**说:“我咋着你了”?杜**站起来用拳头朝其左眼打了一拳。其从麻将室里出来,杜**也出来,并用脚朝其身上跺,但是没有跺住其,杜**自己摔倒了。这时从麻将室出来一个人将杜**从地上扶起来。其怕杜**再次打其,其就赶紧回家。杜**一直追着其。在路上杜**追上其,用拳头朝其头部和眼部打了三拳,其就跑着回家,杜**一直追,其回到家后将大门关上,杜**在外面用脚跺大门,还一直骂其。后来杜**不知道去哪儿了。过了几分钟,其妻子杨*回来在外边喊门,其把大门开开,这时杜**跑过来,手里拿了一块石头追打杨*。过了几分钟,杨*回来了,说赶紧报警吧,其说其已经报过警了,派出所的警察来到后对其进行了拍照,后其打120去医院治疗。

2、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上8点多,当时其在村里但没有在家。其丈夫王**打电话说杜**在家里闹事,还把他打伤了。其赶紧往家走,到家门口时大门锁着,其就敲门,突然杜**从黑影中冲出来一拳打到其眼上,其就赶紧跑,杜**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往其身上砸,砸在其腰上。后来其回到家时看到王**脸上都是血,其打了120,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

3、证人王*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上8点多,当时杜**、张*、刘*、金*四人在打牌,后来王*丙也来了。后来其听到杜**骂王*丙,杜**站起来用手朝王*丙脸部打了一下,之后王*丙就出去了,杜**也跟着出去了,其和王*乙也出去了,看到杜**用脚跺王*丙,但是杜**倒在地上,其赶紧拉杜**,王*丙走了,杜**开始追王*丙,其和王*乙赶过去,其用手抱着杜**,杜**挣开后用拳头朝王*丙身上打了两下,其抱着杜**,说让王*丙赶紧走,王*丙就走了。后来杜**就去追王*丙了,其和王*乙回麻将室了。

4、证人蔡*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上8点多,杜**来其麻将室打麻将,过了一会儿王**来了,王**坐在一边看打麻将,这是杜**骂王**,王**问杜**为啥骂他,杜**用手朝王**眼上甩了一下,王**捂着眼就出去了,杜**跟了出去,其妻子王*甲怕他们打起来也跟着出去了,后来的事其不清楚。

5、证人金*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上8点多,其和杜**、张*、刘*四人一起在牛店宝泉村王*甲开的娱乐室打牌,后来王*丙来了,坐在边上看打牌,后来其听见杜**说了句话,什么内容其不清楚,王*丙说“我咋着你了”?这时杜**站起来用手朝王*丙脸上打了一下,王*丙捂着眼就出去了,杜**跟着也出去了,娱乐室的王*甲也跟着出去了。

6、证人刘*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一天晚上8点多,其和张*、蔡*还有一个人记不住了,开始打牌。过了一会儿王**也来了,坐在一边看打牌,这时其听见王**说我怎么了?其扭头一看,看见王**用手捂着脸,杜**站起来准备往王**跟前,蔡*、张*拉住杜**,王*甲让王**走,王**出去了,杜**也跟着出去了,后来的事情其不知道。

7、证人张*证言,证实2015年3月21日晚上8点多,其和刘*、蔡*、金*四人在王**的麻将室里打牌,杜**来之后,刘*起来,杜**坐在刘*的位置上打牌。正玩着王**来了,站在那儿看打牌,这时杜**说“我不敢看见你”,王**说“我咋着你了”?杜**站起来伸手朝王**身上打,但是具体打住没有其没有看清,后来王**出去了,杜**跟着出去了。

8、证人王*乙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一天晚上7点多,其从家中来到牛店宝泉村村委西边王*甲的麻将室。过了一会杜**来了,杜**不知道接着谁开始打牌。过了一会儿看见王*丙来了,王*丙直接到杜**打牌的那张桌子旁看打牌。其一直在玩手机,听见杜**嘴里在说着什么,但具体说的内容其没有听清,后来王*丙出去了,杜**也出去了,王*甲也出去了,其也出去了,其出去后看见杜**在地上躺着,后来王*丙走了,杜**起来后,朝王*丙走的方向去了,其就回家了。

9、被害人杨*、王**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住院证、住院病历、诊断报告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王**诊断治疗情况及王**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一级轻伤的事实。

10、接警证明,证实王**被殴打后即时报警。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杜**于2015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1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杜**历史上被判刑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杜**辩称其没有殴打王**、杨*的意见,经查证,被害人王**和杨*的陈述、多名现场证人证言、接警证明、断定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杜**对被害人王**、杨*殴打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杜**的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辩称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证,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杜**在娱乐室里见到被害人王**,即无端进行殴打,并追赶至其家中,又随意殴打王**妻子杨*,致二人受伤。杜**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杜**所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杜**曾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郑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4日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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