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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守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高某某补偿张某某贰万元整,于2016年2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付每月支付10%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履行协议,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欠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某辩称:我已支付给原告50000元,按照协议我多支付原告3万元,原告应予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长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有探视权。三:财产分割:男方补偿女方贰万元整,于2016年2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付每月支付10%的违约金。一辆车归男方所有,其他无财产分割。四:双方债权债务归男方。五: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其协议均有本人签字并捺指印,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协议约定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欠款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协议签订后,双方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高某某补偿张某某贰万元整,于2016年2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不付每月支付10%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年利率24%计算,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离婚当天支付了50000元是用于偿还20000元补偿款,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补偿款20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2月1日始至还清补偿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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