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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崔*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代理人周**,被告崔*甲其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崔**。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双方婚后性格不合,长期生气,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开始分居,故提起诉讼,请求,1、离婚,2、抚养儿子,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崔*甲辩称,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崔**。双方婚后因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感情沟通,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虽然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二人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崔*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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