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原告吴*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甲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宣*、中国太平洋**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解某得与曹*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