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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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