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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诉称,原、被告2011年农历正月经别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张**。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总是无事生非,无故找原告的错,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对原告及儿子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贵院作出(2015)项民初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望和好。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儿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双方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的话,我也同意,孩子由我来抚养,因为我的收入比原告要高,也不向原告要求子女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张**。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第一次起诉离婚,项**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项民初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张**未满2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子,并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子张*乙未满2周岁,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以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子女抚养费,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郭*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乙(2014年4月7日出生)由原告郭*抚养,被告张*甲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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