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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经催缴,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经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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