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经催缴,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经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朱*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秦国旗、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朱*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慧诉**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宣*、中国太平洋**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诉被告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闫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