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不懂法自写诉状导致案由错误、且还有部分证据需补充提供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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