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栾川**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栾川**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栾川**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诉讼费8230元,减半收取4115元,由栾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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