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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1995年双方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一子。虽然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长,但感情一般。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致使夫妻关系紧张,直接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常委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不顾家庭,对子女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双方自2011年3月6日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随父随母自择;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刘*起诉书提供的被告宋*的住址,无法向宋*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手续,被告目前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原告刘*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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