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安五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