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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安五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安五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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