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艾存与被告冀**、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冯**、艾存撤回对被告冀**的起诉。
二、准予原告冯**、艾存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41元,原告和被告冀**、陈**各负担14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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