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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