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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9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在兰考县**有限公司承包的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陇海路东延伸段施工工地上,以占本村土地为由多次阻碍兰考县**有限公司施工,先后两次敲诈该公司现金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份、收款收据11张、兰考**区管委会证明、金泰**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施工合同、机构代码证、金泰**限公司与田庄村合同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电话询问笔录、证人田*甲、闫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刘*某、高*、许某某、段*、刘*、田*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认定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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