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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朱**于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朱**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朱**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地在二七区辖区内,而被告朱**的住所地也不在二七区辖区内。被告朱**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故本案应由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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