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甲诉被告崔*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甲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5.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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