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平诉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3元,减半收取859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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