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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4年农历正月经崔**介绍相识,同年农历正月16日按照风俗订婚,经崔**转交给被告彩礼现金36600元及价值11000元的黄金首饰和其他物品,双方定下婚约;同年农历6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又按照被告要求给付上轿钱18888元。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易动恼,经常离家出走,2015年7月9日经项城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调解,被告张某某答应回家团聚,但被告至今不返回原告家,现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6600元、黄金首饰11000元、上轿钱8888元、下轿钱9999元及打砸酒店赔偿款5000元,共计71487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我同意离婚,但我娘家陪送的东西必须返还。原告所下彩礼我也没有见,并且我们结婚已经一年零七个月,只有因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一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才予以返还,现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给付了彩礼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彩礼,打砸酒店的赔偿款是我哥支付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正月经崔**介绍相识,2014年农历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于2015年7月9日达成协议书,表示要互谅互让,但事后因故又发生纠纷,至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打砸酒店赔偿款共计7148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离婚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36600元、黄金首饰款11000元和上轿钱8888元、下轿钱9999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仅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打砸酒店赔偿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也不予认可,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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