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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密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密市**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尚冠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新密市**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密市**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新密市**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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