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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与被告方城**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与被告方城**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裴**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裴**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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