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濮阳县**有限公司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裴**与被告方城**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中**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中原**阳银信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被告刘**、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被告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