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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小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区银**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高新区银**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1元,减半收取为4680.5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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