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以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栓*、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被告南阳**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