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被告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杨*提供的被告单**住所地向其寄送应诉手续被邮政快递公司以收件人名址有误为由退回,即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查找不到被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