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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南阳市向阳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南阳市向阳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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