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阳市向阳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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