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赵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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