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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陈**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湛民四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于2016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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