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平顶山市湛**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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