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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金星、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星与被上诉人郑**及原审被告郭**、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星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金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金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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