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民医院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张**与张**、陈**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金星、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信阳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郸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陈**就张**与河南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登封市东华镇刘庄村第五生产组与登封市**民委员会、高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