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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民医院人色号你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民医院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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