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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与杨某某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新**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杨某某和齐某某于197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子,均在中平能化建**团建井三处工作,齐某某于2011年2月在中平能化建**团建井三处退休,每月养老金为2761.75元,杨某某无工作。齐某某辩称,杨某某有收入,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杨某某曾于2011年提起诉讼,要求齐某某给付扶养费,本院(2011)新民初字第1530号判决书,判决齐某某自2011年11月起每月支付杨某某扶养费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杨某某要求齐某某支付扶养费,理由正当,但要求每月1500元过高,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等综合考虑,以酌情支持每月1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齐某某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杨某某扶养费由之前的每月800元增至每月1000元;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齐某某承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宣判后齐某某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无生活来源不属实。1、杨某某在本市第二人民医院从事保洁工作,月收入1000多元,还有每月80多元的养老金,上诉人现每月已支付800元的抚养费,以上相加杨某某至少有2000多元的收入来源。2、杨某某参加了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可报销医疗费80%以上。3、杨某某三个儿子均负有对其赡养义务,而不能把抚养义务全推给上诉人。4、上诉人现已60多岁,且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需常年吃药打针,再者自2007年至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已十分困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杨某某答辩称,上诉人齐某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答辩人因身体多病,日常就医花费很大,根本不可能参加工作,因而并无收入来源。齐某某作为丈夫应对答辩人履行扶助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齐某某上诉称杨某某从事的保洁工作有1000多元的收入,但无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认定。虽然齐某某自2011年11月起已每月支付杨某某抚养费800元,但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现每月增加抚养费200元亦是合理适当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齐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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