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北京韩**公司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主张的劳动报酬系其与被告北京韩**限公司间产生的劳务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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