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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杨**因与被申请人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民法院作出了(2010)郑**终字第849号民事判决,杨**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杨**支付郜华饭店转让款4万元错误,杨**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23日郜*与杨**签订的饭店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转让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加盟费应在11月10日内处理好,如11月15日内没有处理好,经甲方(郜*)同意后,加盟费差额可在余款中直接支付,支付后剩余款项与甲方结清”。但杨**却于2008年11月1日、5日向成都原**限公司支付加盟费4万元,杨**将4万元加盟费交给成都原**限公司是否经过郜*的同意,杨**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一、二审认定杨**向郜*支付转让费4万元正确。杨**申请称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接处警登记表,能证明杨**支付郜*最后一笔1万元转让金,双方纠纷已经得到解决。经审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接处警登记表只证明接警后处理经过,不能够印证双方纠纷已处理完结,因此,杨**申请再审缺乏依据。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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