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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种森林与被上诉人孟*新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种森林因与被上诉人孟*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种森林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种森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种森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种森林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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