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种森林因与被上诉人孟*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祭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种森林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种森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种森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种森林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