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对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青岛**有限公司负担,下余6900元由原审法院退还青岛**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