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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管*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杨坤,被上诉人志**司委托代理人妥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欠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管*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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