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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干部休养所与平顶山市祥利名烟名酒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干部休养所诉被告平顶山市祥利名烟名酒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干部休养所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干部休养所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顶山市干部休养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平顶**休养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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