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刘**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为与被告刘**、刘**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8月份按照当地习俗,在女方家订立婚约,给付女方彩礼30000元。后在原被告交往中,原告发现和被告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30000元,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陈述实际上彩礼是2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被告刘**没有收到原告所述的彩礼30000元。

被告刘**辩称,我总共接到了媒人给付彩礼6000元,我没有从原告手里接钱。原告要求我们负担诉讼费,我们不能负担。

原告要求证人刘**、刘**出庭做证。刘**证明,刘**是在原被告订婚当天应刘*父母之邀一起去女方家里参加订婚仪式的,刘**将彩礼21000元以及刘*父母给刘**的见面礼1000元交给了媒人刘**。后来双方准备办喜事,男方又给女方家里送去2000元。

证人刘**证明,其本人是刘*与刘**的媒人,介绍的时候女方之父刘**表示不在乎彩礼多少,图人不图钱。订婚当天男方到女方家里,刘**从女方家人手中接过一个红包,随手转交给刘**了,红包里具体有多少钱刘**也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刘**经刘**介绍相识,于农历2013年8月20日在被告家订婚。订婚时原告家人托同去的刘**将彩礼6000元交给媒人刘**,刘**将该彩礼交给刘**之父刘**。农历2014年2月2日双方商量结婚日子时原告家又交给刘**20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年男女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应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规范要求,建立新习俗新风尚,不能收受彩礼。原被告订婚时刘**收受男方彩礼6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不能证明刘**占有了彩礼钱,故原告要求被告刘**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刘*彩礼6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由原告刘*负担500元,被告刘**负担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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