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李运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玲诉被告李运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夫妻双方共同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两份,一笔15万元,一笔20万元,共计35万元,月利率3%。在双方口头约定的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仅偿还本金5万元,下欠30万元至今未还,累计欠息5.85万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8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曾于2015年7月15日起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11月16日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因本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以公告的形式送达二被告,现公告期限未满。故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