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新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天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09年7月21日,贵院就我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在强制执行期间即2011年6月2日,在法院主持下,我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应支付我各项费用45016元,由被告每月15日支付3750元,12个月支付完毕,最后一个月被告必须将余款全部付清。被告履行至2012年8月6日,答应将最后三个月应付款和余款写成一个收到条。同年8月15日,我将上述收条交给被告后,被告只支付了33.30元现金,又给了我一张交房租11232.91元的收据。我不同意被告抵扣,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现金或退还现金收到条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现金共计11232.9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强制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被告新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和解协议,原告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