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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宇景、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宇景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潘军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妇。原告与被告李*景系多年好朋友,之前彼此相处一直很好,原告对其非常信任。自2013年11月起,被告因生活、经营所需,从原告处陆续借款210万元,并约定以月息二分计息。具体分别为: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3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7月7日、2014年10月17日向其出借130万元、10万元、40万元、10万元、20万元,每次均以其要求将款项打入被告的建行账户:6222802452541149305、6217002450002680048、622700245111012050。刚开始被告每个月还都及时支付利息,但是到今年元月份利息就不付了。截止2015年4月16日,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仅归还原告本金145.2万元。由于原告老公冠心病非常厉害,急需到北京做搭桥手术,儿子买房也急需用钱,自2015年元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本付息。2015年4月16日被告收回借款期间她所出具的全部手续时,当天仅归还了原告90万元,对于剩余的64.8万元本金及利息承诺待其周转后再行返还。因系多年朋友,原告没考虑太多再次信任了她,没坚持让她打下新的欠据。谁料事与愿违,之后被告竟然翻脸不认账,跑了无数次、打了上百个电话、发了无数次短信,先是推诿敷衍,后来干脆不予理会,跟原告玩起躲猫猫。双方来往的账目全是银行转账,从无现金交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被告却昧着良心处心积虑耍赖帐,真实居心叵测,知人知面难知心。无奈原告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4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利息人民币77760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3、被告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至其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宇景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的事实有重大出入,出入的第一点:诉状中所称的李宇景的第三个账户是错误的,第二点:双方之间的借款没有利息,第三点:双方之间存在现金交易,第四点:该借款李宇景已经全部偿还完毕,是于2015年4月16日将清算所欠的90万元偿还给原告并收回了双方之间的欠款手续,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潘军锋辩称:我与李宇景2014年12月已经离婚了,况且早在2011年已经分开居住,我一直在单位宿舍居住生活,他与原告之间借钱的事情我不知道,原告不应该告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李宇景,从2012年起双方之间开始发生经济往来。庭审中,原告提交向李宇景转款共计210万元的建行转账凭条五张及与李宇景之间往来的建设银行明细六张,该银行凭证显示:原告与被告李宇景之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23日不断发生款项往来。庭审中原告自认:与被告李宇景之间的款项往来只用这个建行卡。

2015年4月16日,被告李宇景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原告还款90万元,原告方的账号也为工商银行账号。对此工商银行账号上90万元还款的事实原告予以认可,并称90万给付后,被告李宇景收回了原告处李宇景出具的全部手续。被告李宇景称该90万元归还后双方之间的借贷结清,所以才收回全部手续。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是出于无奈和信任才在被告李宇景未结清欠款的情况下将全部手续交给了李宇景。对收回的全部手续,双方争论不一,原告称手续是指李宇景书写的两张借条,被告李宇景则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条,而是一个还款承诺和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李宇景对借款事实未予否认,但辩称双方之间的欠款于2015年4月16日已经清算并收回了双方之间的全部手续。原告在诉状中对被告收回其借款全部手续无异议,但原告还需证明与被告之间仍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原告凭银行转款凭证证明了自己转款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李宇景之间仍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058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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